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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執行機關執行時,應依職權調查有無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 行政執行有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陳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申請執行機關終止執行。 執行機關終止執行時,應通知義務人及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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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