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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執行封閉時,應派員將處分文書及封閉範圍之圖說明顯揭示於該封閉處所,並於各出入口設置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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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