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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行政執行處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如有執行法院函送併辦之事件,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將有關卷宗送由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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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