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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11條

行政執行處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行政執行官,應勤加視察管收處所,並將視 察情形陳報處長及通知原裁定法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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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