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 第7條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7條
行政執行處對於執行法院依
第二條
函送合併辦理之私法上債權部分,不能 為滿足執行時,應將該部分執行事件,連同原函送之卷宗及合併執行後之 相關資料,一併函送原執行法院繼續辦理,並通知債權人。 執行法院對於行政執行處依
第三條
函送合併辦理之公法上金錢債權部分, 不能為滿足執行時,應將該部分執行事件,連同原函送之卷宗及合併執行 後之相關資料,一併函送原行政執行處繼續辦理,並通知原移送機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