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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9條

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應於五日內儘速裁定,如為准許之裁定,應即分別 簽發拘票及管收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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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