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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4條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依前二條規定函送合併辦理前,應就聲請強制執行 、移送行政執行之法定要件先行審查;法定要件有欠缺者,不得函送合併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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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