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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12條

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及提詢、停止管收、釋放被管收人時,均 應通知原裁定法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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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