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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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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8條
行政執行處聲請拘提管收時,應具聲請書,載明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 十四條各款之人之年籍資料,並敘明應予拘提管收之理由、執行拘提之期 間、開始執行管收之時日,附具執行卷宗全卷影本,向該處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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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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