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 第14條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14條

行政執行處及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