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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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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