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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49條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評事處理。但保密分案事件,應 由審查科依保密程序分送之。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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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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