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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 由文書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 冊,分送各庭庭長、評事及相關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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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