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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文書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評事,並於每三個月終, 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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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