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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 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 卷宗、表單之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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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