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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2條

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核, 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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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