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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第11條

本處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一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一一職等,依法辦理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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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