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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第6條

第四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普查及抽樣調查方案之審訂頒行事項。 二、普查與抽樣調查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核議事項。 三、農漁業、工商業等普查之舉辦、統計及分析事項。 四、會同辦理戶口、住宅普查及其資料之整理、統計、分析事項。 五、勞動力結構、就業、失業與勞動市場之調查統計、研究分析事項。 六、工資、工時、員工進退及勞動生產力之調查統計、研究分析事項。 七、普查及抽樣調查資料之管理事項。 八、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普查設置臨時組織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辦理普查時所需各級普查人員之借調、組訓及管理事項。 十、各機關及民間團體委託辦理調查統計事項。 十一、辦理普查與抽樣調查之各級調查統計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其任免、遷調之核議事項。 十二、調查方法與抽樣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提供服務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普查及抽樣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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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