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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第5條

第三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統計方案、統計標準及統計圖表格式之審訂、頒行事項。 二、各機關統計工作之劃分及聯繫事項。 三、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計畫經費之核議及統計工作之稽核、複查事項。 四、產業關聯之統計分析事項。 五、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審分析事項。 六、全國總供需估測模型之設計及估測之分析事項。 七、物價統計之查編分析事項。 八、全國統計總報告之彙編事項。 九、國際統計事務之聯繫及國際統計資料之交換事項。 十、統計資料檔案之管理與政府統計資料之發布及提供服務事項。 十一、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其任免、遷調之核議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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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