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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11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裁判長之任期為二年,得連續聘任之。裁判之任期以競賽期間為限。裁判 長因故缺席時,得由裁判長指定一位裁判人員暫代裁判長職務。裁判長無 法指定時,由大會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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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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