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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7條

全國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提名單位,其推薦人員,如獲聘為裁判,該員參 與全程活動所需費用,由提名單位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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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