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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4條

裁判人員未全程參加主辦單位舉辦之競賽前講習會者,不得評分。 裁判與參賽者服務於同單位或有師生關係或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 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應迴避評分。 裁判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得經由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由 裁判長命其迴避。如仍不迴避時,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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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