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12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二、參與國際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訂與指導。 三、裁判長助理及技術顧問人選之推薦。 四、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必要時,並得參與評分 工作。 五、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六、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備及 生活費等。 七、出席本會及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審查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大會 參考。 九、兼任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之技術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得兼 任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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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