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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14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之甄選,由單位推派或自薦。 前項之單位係指下列之一: 一、參賽選手之提名單位。 二、設有與技能競賽職類相同或相關科系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 三、具有與技能競賽職類相同或相關技術、設備等之事業單位。 四、與技能競賽職類相關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專業團體。 五、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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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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