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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23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3條
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裁判長安排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上之問題。 三、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缺點應詳實記錄,提供裁判長作建議或 講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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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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