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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之裁判長及裁判人數合計未滿四人時,由本會遴聘補 足。但報名參賽人數眾多或配合競賽試題,得視實際需要增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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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