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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勞工檢查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檢查之規劃、指揮、監督、抽查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之調查、審核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危險機械設備代行檢查事項。 四、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之推行事項。 五、關於勞工檢查員之選訓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之輔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勞工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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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