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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1條

本會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統 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有關勞工調查、 統計及研究、分析等事項。 前項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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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