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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9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 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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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