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12條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 另行申請「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 與他人共用。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 ,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 上鎖。 (三) 非經允許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四) 非經常使用之個人資料,毋庸以電腦處理。 (五)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 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 調原檔案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有關電腦設備之管理,應依本局「個人電腦管理及使用要點」暨「個 人電腦網路管理及使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 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 (二) 遵守維護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一、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局各處室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由承辦人員擔任檔案負責人。並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檔案負責人…第3條個人資料檔案負責人之職責如左: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二、依本法第十條公告本局…第4條本局各處室人員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非有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列之情形,不得為之。…第5條前條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注意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是否有完善之法令加以保護。第6條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有變更時,檔案負責人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並副知本局綜計處。公告…第7條本局綜計處應彙整前條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登載於簿冊或電腦終端設備,置…第8條當事人向本局行使本法第四條所訂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三),並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受理前…第9條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一、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第10條對依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向本局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利用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第11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費用,由本局相關處室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1條看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