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9條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