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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7條

本局綜計處應彙整前條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登載於簿冊或電腦終端設備,置於本局出入口,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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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