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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局各處室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由承辦人員擔任檔案負責人。並將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檔案負責人及其職務代理人姓名送本局綜合計畫處彙 整。 前項承辦人員有數人時,應推定一人為檔案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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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