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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局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關於本局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本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請調服務地區與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本局人員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與銓審案件之擬辦、核轉 事項。 八、關於專長審評及人才培育事項。 九、關於人事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十、關於職員甄審 (選) 事項。 十一、關於職員證及職名章之核發及回收事項。 十二、關於經管財物人員之保證事項。 十三、關於員額設置之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辦事項。 十五、關於復審、申訴、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 (復) 職案件之擬 辦事項。 十六、關於本局人員出國與出入境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十八、關於服務證明書及在職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九、關於交接及宣誓事項。 二十、關於慶典及紀念集會之籌劃事項。 二十一、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核發、擬辦事項。 二十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健康保險、福利與康樂活動之擬辦事項。 二十三、關於公務人員輔購住宅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十四、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十五、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之編報事項。 二十六、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二十七、其他有關人事業務與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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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