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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婦幼及生育保健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婦女健康營造科): (一)關於婦女健康政策事項。 (二)關於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關於性侵害受害人驗傷、診療相關事宜。 (四)關於性侵害防治醫療院所教育訓練與績優表揚事項。 (五)關於罕見疾病事項。 (六)關於嬰幼兒保健事項。 二、第二科(生育保健科): (一)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及出生通報法令等事項。 (二)關於人工協助生殖事項。 (三)關於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機構事項。 (四)關於人工協助生殖資料搜集事項。 (五)關於生育調節、人工流產事項。 (六)關於出生、先天調節人工流產事項。 (七)關於出生及死產證明書格式事項。 (八)關於出生通報查核事項。 (九)關於先天缺陷兒登錄追蹤管理事項。 (十)關於母嬰親善醫院認證事項。 (十一)關於哺(集)乳室設置事項。 (十二)關於母乳哺育宣導事項。 (十三)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出生通報及母乳哺育 資料彙整統計分析等事項。 (十四)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及母乳哺育教材製作及 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出生通報及母乳哺育 調查研究事項。 三、第三科(生育遺傳服務科): (一)關於婚前健康檢查事項。 (二)關於產前遺傳診斷事項。 (三)關於新生兒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事項。 (四)關於遺傳性疾病診斷服務事項。 (五)關於遺傳性疾病防治機構事項。 (六)關於孕產婦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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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