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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 第32條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32條
本所辦公時間,依命令規定。簽到及簽退必須親自辦理。不得遲到早退, 各級人員承辦工作應具體記載於公文承辦登記簿或工作日誌簿,陳長官作 為考核之參考。公文承辦登記簿應妥為保管並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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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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