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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33條

本所值日由員工輪值之,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因工作情形特殊,擔任檢 疫及疫病中心工作人員,星期、例假、週末仍須輪流出勤,採輪班制,並 擔任分所及中心行政值日,必要時得臨時辦公。行政值日規定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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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