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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34條

本所職員之差假,應依規定手續辦理。平時出勤簽到及簽退由人事室派員 管理。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由兼辦人員管理。各單位主管應經常督導考 核。差假及因公外出人員必須先辦妥差假及公出手續,奉准後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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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