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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37條

本所人事室於核定派代人提出資歷證件及任用審查表,應即填明適用法規 條款、擬任等級,簽請所長判行後,依法辦理送審手續。上項任用審查案 ,奉核定後,薦任職以上人員須由人事室辦理呈報上級,轉請總統任命, 並將審定等級通知會計室,如其審查不合格者應撤銷其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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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