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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檢疫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進出口物品檢疫業務規劃事項。 二、關於進出口船舶、航空器及其工作人員、旅客等檢疫業務規劃事項。 三、關於國際預防接種業務規劃、委託、辦理及證書簽發等事項。 四、關於船舶、航空器工作人員及旅客醫療急救業務之規劃事項。 五、關於各檢疫分所檢疫業務之規劃、推展、督導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檢疫人員訓練事項。 七、關於檢疫藥品、器材之籌劃事項。 八、關於檢疫業務資料之建立、編報、統計事項。 九、關於檢疫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關於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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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