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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7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歲入、歲出概算預算之籌編、審議、核計、整理、彙編事項。 二、關於分配預算之編報事項。 三、關於單位預算以外之補助經費、專案經費、代辦經費預算會審處理事 項。 四、關於申請動支預備金之核簽編報事項。 五、關於收支法案之審議核簽事項。 六、關於實施內部審核之事前事後財務審核、工作審核事項。 七、關於招標比價或議價之監辦事項。 八、關於財物之驗收驗交之監辦事項。 九、關於員工待遇各項補助費、互助費案件之會核事項。 十、關於所屬各分所各項經費之核簽、報支憑證案件之審核、款項收支之 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或收支及轉帳傳票之編製事 項。 十二、關於序時帳簿、明細帳簿、總分類帳簿、統計帳、補助帳、備查簿 等登記結算及整理事項。 十三、關於會計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四、關於決算之編製事項。 十五、關於原始憑證之整理編號報請審計機關或有關機關核銷事項。 十六、關於歲出應付款之保留申請核辦事項。 十七、關於經費流用之處理事項。 十八、關於憑證報表帳簿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九、關於統計業務工作計劃之擬訂。 二十、公務統計之推行及編報分析事項。 二十一、關於資料之管理、提供、會核、建檔、圖表之設計及電腦化處理 等有關事項。 二十二、會計人員管理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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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