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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所設檢疫組、港區衛生管理組、疫情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基 隆、台北、高雄第一、高雄第二、台中、花蓮、蘇澳七個檢疫分所,另設 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四個疫病監視中心,各組、室、分所、中心職掌 事項依照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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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