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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人事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權責、職掌劃分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六、關於專長評審、人才培植、人力運用規劃事項。 七、關於工作簡化之推動事項。 八、關於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九、關於人員之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及銓審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關於人事革新案件之研擬事項。 十一、關於平時考核、獎懲、考績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二、關於控告案件及停 (復) 職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三、關於經管財物人員及員工保證事項。 十四、關於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五、關於本局人員訓練及進修之研擬事項。 十六、關於職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七、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十八、關於公務人員、退休人員及眷屬保險事項。 十九、關於福利、輔建住宅及自強、文藝、康樂活動之規劃與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交代、宣誓及人事服務事項。 二十二、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二十三、關於服務證、章及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二十四、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報表之編報事項。 二十五、關於人事資料之調查、蒐集、編輯、編存及登記表卡之編立登記 暨保管事項。 二十六、關於職員勤惰、差假管理及值日夜人員之編排事項。 二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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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