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 第16條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年度歲入、歲出概算、預算之彙編事項。 二、關於年度決算及預算分配之編報事項。 三、關於年度歲出預算額追加減、變更計畫及流用申請事項。 四、關於預算執行狀況表報之編報事項。 五、關於各項經費支出法案之核簽及支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財務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各項經費收支傳票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經費付款憑單之編製事項。 九、關於各項經費日記總帳及各項明細帳之登載事項。 十、關於各項經費會計報表之編製及原始憑證之彙整辦理報銷事項。 十一、關於各項經費支出剔除之申覆事項。 十二、關於經費歲出應付款保留之申請事項。 十三、關於預付薪津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各項預付款及代收付款清理收回及發還事項。 十五、關於領用物料之審核事項。 十六、關於規費收入憑證之審核及有關會計帳表憑證辦理銷燬之申請事項 。 十七、關於盤點現金、財物之審核事項。 十八、關於財產報損、廢之審核事項。 十九、關於經費點結存表及公庫銀行對帳之核對事項。 二十、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其未達稽察一定金額者,會 同有關單位監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統計計畫、報表程式之擬訂及修訂事項。 二十二、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登記、查詢、核正、整理分析等事項。 二十三、關於統計報告、圖表之編製事項。 二十四、關於會計統計資料檔案之充實與保管事項。 二十五、關於主計人員管理事項。 二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