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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在國內適當地區設檢驗站,置主任一人,由副研究員 或助理研究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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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