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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9條

第五條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其職務 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但 必要時,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得依技術人員任用 條例任用或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公立大專院校教師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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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