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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組長九人,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 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 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至第九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三十九人至四十七人,科員十五人至 十九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研究員十一人至十 五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研究助理三 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人或三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並得僱用雇員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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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