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 第5條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至等第十二職等,襄理 所務。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