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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事務科: (一)本局營繕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及管理。 (二)辦公廳舍及財產之管理。 (三)車輛、油脂之管理調配及電話、水電之保養維護。 (四)辦公廳舍安全與保全系統之監督及管理。 (五)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 (六)款項、票據與有價證券之收支、登記、保管及移轉。 (七)收支款項報告之編製。 (八)薪津發放及規費收繳。 (九)各類所得資料彙整、申報稅款繳交及扣繳憑單填發事項。 (十)公款結匯及代扣款事項彙辦。 (十一)立法院與監察院等機關之聯絡及協調。 (十二)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主管事項。 二、文書科: (一)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圖書雜誌與出版品之典藏及管理事項。 (四)公文電子傳送及交換事項。 (五)文書處理系統軟硬體設備維護事項。 (六)公文稽催及管制。 三、法制科: (一)對於本局業務及管理事項法律意見之提供。 (二)對於其他機關洽會涉及法規案件意見之提供。 (三)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議事項。 (四)本局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法規之釋疑、整理及編印。 (五)本局訴訟案件之協辦。 (六)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訴願案件答辯之協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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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