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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 第8條

植物檢疫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檢疫行政科: (一)輸出入植物與其產品檢疫品目及檢疫條件之擬訂。 (二)國外植物疫病蟲害疫區之宣告及解除之擬訂。 (三)輸出入植物與其產品檢疫處理技術及認證業務之處理。 (四)植物檢疫疫情管制業務之策劃、分析、聯繫及督導。 (五)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違規、申訴案件及糾紛之處理。 (六)植物檢疫人員訓練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植物檢疫行政事項。 二、植物檢疫技術科: (一)植物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特定植物與其產品輸入之審核、管理及督導。 (三)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所使用之包裝、容器之輸入審核、管理及督導。 (四)輸出入植物檢疫與其處理設施之審核及督導。 (五)植物檢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六)植物檢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七)植物檢疫相關國際合作、交流及國際事務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植物檢疫技術事項。 三、農產品檢疫科: (一)農產品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木材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三)輸出入農產品檢疫與其處理設施之審核及督導。 (四)農產品檢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五)農產品檢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六)植物檢疫人員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農產品檢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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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